2007年1月1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要为“不开工权”系保险
吴应海

  带班人员不下井,工人有权不下井;安全隐患不排查,工人有权不作业;没有安全措施,工人有权不开工……日前,北京市安监局赋予了井下职工10项权利。
  这样的思路是对头的,问题是,这样的“不开工权”矿工们敢用吗?我看不敢。虽说北京市规定,煤矿不得因为矿工行使10项权利而扣发职工工资或辞退职工,但只要矿主想“惩罚”作乱者,完全可以随便找个借口把你扫地出门。所以,不妨加一条规定:凡煤矿辞退矿工的,必须先经有关部门调查审核,确认与打击报复无关的,才可施行。